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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南京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 2020-12-25 15:2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各类政府信息,提高我局行政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四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和宣传推广处作为副组长单位,局机关其他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在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公开办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全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并维护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发布;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我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我局其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主动公开:
  (一)涉及我局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我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办牵头,各处室配合对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每年进行评估审查,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第九条  建立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实行三级审核。形成政府信息的业务处室对相关信息进行初审,通过后办公室(保密办)进行复审,最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如局内无法明确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管理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公开办负责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官方网站,局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二条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公开办统一受理和答复。

收到申请后,公开办先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公开办对申请人给予指导,并告知申请人按要求作出补正。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由公开办受理后根据职能分工提出办理建议,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流转至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提出办理意见,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公开办以适当形式答复申请人,答复格式应当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相关要求。答复给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先通过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处室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开办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流程。

第十六条  公开办负责对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能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